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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非法用工单位因公致伤 经法院判定获一次性赔偿

来源: 台州日报 | 时间: 2022-04-02 10:55:49 |

温岭一男子在某墓地从事泥水作业时受伤,与老板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欲起诉,才发现该墓地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该男子从此迈上维权之路。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温岭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该墓地老板向男子支付一次赔偿金10万余元。

潘某系该墓地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墓穴销售、骨灰存放服务,因未及时参加企业年度检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7年3月,童某经墓地管理人员骆某邀约,至墓地从事泥水工工作。“2017年3月28号上午,我用磨光机锯木板的时候,右脚突然被反弹的木板打中……”童某回忆,随后他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胫骨开放粉碎骨折,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童某先后住院三次共计71天,潘某支付了童某第一次、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及护理费,并以误工费、生活费的名义发放给童某3.3万元,但第三次的费用没有回应。

2020年9月,童某申请仲裁,温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童某认为,该墓地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且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应当是适格的用工主体,且其在工作中因公致伤,应当参照工伤予以赔偿。童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墓地管理人员辩称,2007年该墓地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早就不是具备合同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且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与童某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提供劳务关系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原可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因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导致被告主体不适格,原被告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应认定为非法用工关系。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赔偿,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醒: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务中,经营者常以其不属于适格的合法用人单位抗辩,来逃避赔偿责任。为减少非法用工主体刻意规避法律义务,尤其是劳动者遭遇重大事故伤亡情况下,法律赋予职工以特殊保护。

(通讯员金宇婷 方 婧)

标签: 营业执照 非法用工 一次性赔偿金 法定代表人 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