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会在一个星期内收到交管部门发来的告知短信。全州的蒋先生却纳闷,他驾车在同一个路口交通违法17次,只收到一条告知短信。懊恼之余,他想知道自己为什么没有得到及时告知。
收到交通违法信息告知,居然有17次
2月16日晚上10点多,蒋先生手机收到一条短信,他点开一看,是“广西交警”发来的交通违法信息告知,其内容如下:“您的普通摩托车桂H3Y***于2022-02-1310:42在桂林市全州县江南路江南红绿灯路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记2分)。您的车辆累计未处理的违法记录已达16条,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欢迎使用互联网平台(http://gx.122.gov.cn)或‘交管12123’手机App办理业务。”
“我看到短信前半部分意识到自己那天交通违法了,但看到短信后半部分内容时,我怀疑自己是不是看错了。”蒋先生心生疑问,自己怎么会突然跑出16条交通违法记录没处理?蒋先生随即通过手机的应用市场下载了“交管12123”手机App。顺利注册登录之后,蒋先生查看了自己的交通违法记录,才意识到先前那条短信还真是交警部门发过来的。
“交管12123”显示,蒋先生有17条交通违法记录没有处理,其中最后一条记录的是2月16日上午的违法行为。让蒋先生意外的是,这17条交通违法发生在同一个地方,即短信中显示的“桂林市全州县江南路江南红绿灯路口”。
车主:如果及时告知可以更早意识到错误
记者查看了蒋先生手机里“交管12123”上的17次交通违法记录,时间从今年1月5日至2月16日,1月14条,2月3条,其中16条为“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另外一条为“压实线”。
记者在全州县城江南路江南红绿灯路口见到,路面上交通标线明显,再对照蒋先生交通违法时被拍下的照片,可以说他的交通违法行为确实是证据确凿。
“违反交通法规是我错了。”蒋先生表示,他现在已经意识到错误,可他觉得自己原本可以更早一点意识到这个错误,而不是在17条交通违法记录出现后。如果交警部门能在他第一次交通违法之后便短信通知的话,他肯定就会“长记性”,不会接连出现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更不要说17次了。
按照每条违法行为罚款100元、记2分,蒋先生共计罚款将达到1700元、记34分,意味着他的驾驶证分数被扣光还远远不够。
交警部门:“交管12123”可查询也是一种告知方式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交通违法信息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交警部门的操作流程,在交警将车主的交通违法信息登记到管理系统后,交通违法短信便自动生成,然后自动发送到车主的手机号上,蒋先生这样的情况按理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如果车辆有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会在5天内,车主会收到或者查询得到违法的信息。该负责人表示,支队相关部门会对此事进行调查。
2月24日,交警部门回复,他们通过技术部门调查了蒋先生的17次交通违法告知问题,管理系统显示前三次和最后一次已经发了告知短信。其他短信显示发送失败,至于蒋先生前三次也没有收到的原因,以及其他短信发送失败的原因,他们正联系通信运营商调查。
该负责人还提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部令)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的释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违法行为信息以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从目前实践来看,合法的告知方式一般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本地报刊刊登违法信息,通过网络及声讯台等公共交通信息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服务等方式,也可视为告知的合法方式。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就包括“交管12123”手机App,车主可以在该App上看到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就相当于交警部门履行了告知程序。
律师: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蒋鑫律师对此谈了自己的看法:蒋先生自2022年1月5日至2月16日不按交通标志行驶被交通技求监控记录十七次,交通管理部门在2月16日一次性通知蒋先生并告知处罚。据《广西道路安全交道条例》第78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据交通技朮监控技求资料记录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未告知的或逾期告知的,不得进行处罚。蒋先生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罚不妥,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67条(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釆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月24日下午,记者向蒋先生反馈了交警部门的回复。蒋先生表示,自己确实只收到了一条短信。另外,他并不认可“交管12123”上能查到交通违法行为就相当于交警部门履行了告知程序。针对此事,他打算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