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主城区城乡低保标准提至650元/月。
根据有关通知,城市五区(荷塘区、芦淞区、天元区、石峰区、株洲经开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继续实行城乡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00元/月提高到650元/月。五县市区(渌口区、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醴陵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5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五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320元/年提高到不低于4600元/年。
同时,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设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1.5倍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县市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人均纯收入基准线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人均收入基准线保持一致,确定为6900元/年。
新保障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发放以前月份资金的,从1月份开始补发。
(记者/陈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