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李俭芹)近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助力南宁市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南宁公积金中心拟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修订(修订后的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等对贷款额度有着重要影响,新细则将对此作出调整,并计划于9月起施行。南宁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该细则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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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1 公积金缴存余额认定标准调整
[政策]新细则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公积金缴存余额”认定标准作出修订。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作出的调整有:一是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住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二是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三是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解读]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的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经调研,目前南宁市部分缴存职工在租房、购房、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方面有提取公积金的需求,但因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与其当前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如提取公积金将导致其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满足贷款需求。为满足这些职工的公积金提取需求,同时不影响其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积金中心在“公积金缴存余额”认定标准方面进行调整,允许缴存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可贷”。
[例子]小陈在购房前半年,曾提取了2.2万元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他账户上的余额为4.8万元。如果按照旧的细则,小陈缴存了24个月的公积金,可贷48万元,新的细则出台后,小陈账户上的余额会被认定为7万元,可按最高可贷金额80万元来申请贷款。同样,小王为了购房,提取自己公积金账户上10.8万元作为首付,在12个月内,他购买的这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提取的那笔钱仍作为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金额。再如,小黄曾通过商业住房贷款购买商品房,今年上半年,他提取5万元偿还房贷后,想在9月进行商转公,在计算商转公可贷金额时,小黄提取的5万元仍计入其缴存余额。
变化2 缴存余额倍数由10倍调整为20倍
[政策]目前,南宁执行的公积金贷款细则中,缴存余额倍数为10倍。新细则拟将缴存余额倍数调整为20倍。
[解读]经调研,成都市、南昌市、长沙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缴存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如下图所示:
南宁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南宁公积金中心将计算公式中“缴存余额倍数”调整为20倍,与上述城市对比较为适中。
[例子]小罗个人账户余额为3.8万元,按旧细则,他可以申请38万元的贷款额度,但按照新细则,他可以申请贷款76万元。这对申请贷款的职工来说,意味着自己公积金可贷金额提高,购房选择范围也更宽了。
变化3 对缴存时间系数进行适量上调
[政策]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12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解读]经调研,目前南宁市部分缴存职工为高校毕业生等来邕留邕人员,因缴存时长较短,在现行政策下难以获得较高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解决该群体的公积金贷款需求问题,提升南宁市集聚人才的政策竞争力,公积金中心将计算公式中“缴存时间系数”进行适量上调,以方便缴存职工在更短的缴存时间内获得更高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例子]小张缴存了23个月的公积金,不足两年,如果按照现行的细则,他缴存的时间系数是0.8,可贷金额为48万元,而在新的细则执行后,小张缴存的时间系数为1.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贷金额将变为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