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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在驾驶证实习期内酒后驾车,其中一次醉驾;一次无证酒驾……近日,我市交警部门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张某某多次因酒后驾车被查,成了反面典型。
今年5月12日晚,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栾川县幸福东路双龙桥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8.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其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内,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进一步核查,交警发现,张某某已不是第一次酒后驾车。早在2016年12月9日,张某某就因饮酒驾车被交警查处,并且张某某当时的驾驶证还在实习期内。最终,他被处以罚款1500元,记12分,驾驶证被吊销。另一次是在2020年12月25日,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被交警查获,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5日。
张某某抱着侥幸心理多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以张某某为例,交警详细介绍了多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成本。
●1次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至2000元。
●2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罚款1000元至2000元,拘留10日以下。
●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罚款5000元,拘留15日以下,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驾。(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赵硕 通讯员 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