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2002年,浙江嘉兴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两原告)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技术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依托该工艺,在“香兰素”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原告已占据全球约60%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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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曾就职原告公司的傅某将非法获取的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浙江宁波某公司(被告)并获取报酬,使得被告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以较低价格对标原告并在全球范围内争夺市场,迅速占据全球10%的市场份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侵犯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裁定被告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被告实际并未停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涉案的全部技术秘密,且因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为非法获取,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所以能用较低的价格开展不正当竞争,对原告形成了较大冲击。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被告拒不执行生效停止使用裁定等因素,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并将该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巨额赔偿的确定涉及大量证据的审查、经济术语的理解和众多数据的计算,法官需要下大功夫梳理和表述清楚。”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称。
在本案赔偿额的计算过程中,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选择了侵权人在2011年至2017年每年实际销售至少2000吨香兰素作为销售量,乘以权利人销售香兰素的价格和利润率,进而得出了侵权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销售利润。
“这一赔偿计算方式是合理的。”在承办法官看来,“首先,本案侵权人有严重的侵权情节,侵权手段比较恶劣,主观故意较明显,且恶性比较强、持续时间长。其次,本案部分侵权人实际上是以侵权为业的公司,其成立的目的和成立后的经营行为主要是利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
“另外,由于侵权人非法获取和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进入市场,导致权利人产品价格急剧下滑,市场份额也大幅缩减,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损失。”承办法官说。
为确保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审判质效,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加强科学管理,将每一环节工作都做实做细,优化运行机制,从而保证判决经得起检验。
在“香兰素”案中,需要对被诉侵权人获取的200张设备图和 14张工艺流程图与权利人技术秘密进行比对,以判断被诉侵权人是否非法使用技术秘密。承办法官在仔细查阅卷宗后,为查清案件技术事实、梳理争议焦点、保障辩论时间,决定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由于证据很多,事实较为复杂,庭前会议进行了两天。
“香兰素”案的合议过程更是异常“曲折”,从证据的采信、事实的查明到8大争议焦点,合议庭成员反复讨论、各抒己见,经过3次合议才形成最终意见。最终判决书长达4万余字,这是法庭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的缩影。
朱理说:“我们紧紧牵住侵权赔偿数额标准这个‘牛鼻子’,探索能合理体现知识产权真正市场价值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为全国各地法院侵权赔偿案件审理提供类案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