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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增进残疾人福祉。该《意见》于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进一步明确民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要求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在发放新残疾人证时,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残疾人证到期前,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应掌握残疾人信息变化,及时更新和推送残疾人信息给民政部门,确保残疾人信息准确。民政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加大数据比对,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对于不主动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通知残疾人(监护人)。
《意见》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范围。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持有残疾人证且享受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残疾人证和本自治区户籍的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精神残疾人。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意见》进一步明确补贴退出的情形。一是残疾人领取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残疾人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人享受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费)的当月停发该残疾人补贴。二是残疾人证过期、或被注销或冻结,残疾人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享受护理补贴残疾人类别或残疾等级变化后不再符合发放条件,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从以上情形发生的次月停发补贴。
《意见》进一步细化政策衔接。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政策已经覆盖,不能再享受两项补贴政策。享受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和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老年人护理补贴(费)、残疾军人护理费、伤残人民警察护理费、工伤保险护理费的残疾人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和享受高龄津贴残疾人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到外地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向家庭原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