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广西百色一名男子杨某在小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当他将商家告上法庭时,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赔偿请求。这到底怎么回事?
日前,杨某在百色市区某小超市分别购买已经过期的蛋风味挂面、奶香巴旦木等食品,共支付30元。随后,杨某诉至法院,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5000元,并退还30元购物款。
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2020年以来,杨某曾多次购买过期食品后,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仅在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此类案件就高达5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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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杨某有意识地对购买时间、地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素进行拍摄,证据保留方式娴熟,明显不是生活消费所需,因此对杨某要求超市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不过法院也认为,案件中被杨某诉至法院的小超市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也是违法,因此需要退回杨某购物款30元。
法律不是牟利的手段
不能让“打假”成为“假打”
但换句话说
打铁还需自身硬
只有商家合法合规地进行经营活动
最大限度避免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那么职业打假人自然也就无从下手
来源 | 广西新闻频道